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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社群、YouTube 發文時如何遮住他人的臉(肖像權、隱私的基礎)

街頭舉著智慧型手機、拍攝路人入鏡情景的人物
即使是在公共場所拍攝,以可辨識特定個人的形式公開仍可能引發糾紛(照片:Pexels)

街拍或活動影片中,常會不經意地拍到他人。發文前若曾猶豫「這張臉,是不是遮一下比較好?」,那就先把基本觀念掌握起來吧。

本文是一般資訊的整理,並非法律意見。具體判斷請向律師或相關主管機關等諮詢。

本文重點

  • 判例上承認每個人都享有「不被任意拍攝自己容貌等」的人格利益(肖像權)(日本最高法院 平成17年11月10日判決)。
  • 是否違法,是以拍攝的場所、目的、態樣等加以綜合考量,看是否超出社會生活上的容忍限度來判斷。
  • 可辨識特定個人的影像,有可能構成個人資料(日本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)。
  • 發文前最確實的做法,就是把臉遮到無法辨識。

何謂肖像權

肖像權是指自己的臉孔或身影不被擅自拍攝、公開的人格利益,在判例上獲得承認。日本最高法院判示,每個人對於「不被任意拍攝自己容貌等」一事,享有應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(日本最高法院平成17年11月10日判決・民集59卷9號2428頁)。所拍攝的照片不被任意公開的利益,同樣也受到保護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並沒有正面定義肖像權的法條,而是透過上述這類判例加以承認,這正是其特徵。

是否違法以「容忍限度」判斷

同一判決指出,拍攝是否違法(侵權行為),須綜合考量下列各項要素來判斷。其思路是:在超出社會生活上的容忍限度時,即構成侵害。

  • 被拍攝者的社會地位
  • 被拍攝活動的內容
  • 拍攝的場所
  • 拍攝的目的
  • 拍攝的態樣
  • 拍攝的必要性

也就是說,既不是「在公共場所就一律 OK」,也不是「只要被拍到就一律 NG」,而是視個案而定。話雖如此,社群與 YouTube 任由不特定多數人觀看、擴散性又高,謹慎處理總是上策。

從個資保護法的角度

可辨識特定個人的影像,被認為有可能構成個人資料(日本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FAQ)。當業者要從攝影機影像中取得可辨識特定個人的資訊時,依個資保護法須踐行特定利用目的等處理(日本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「攝影機影像 Q&A」)。雖然個人發布影片並不會立即成為該法的規範對象,但「臉孔是可特定個人的資訊」這個前提仍應掌握。

此外,未經同意將他人臉部影像刊登到網路上的行為,有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或誹謗,相關主管機關也有要求刪除的實際案例(日本法務省 人權擁護局)。

「入鏡」與著作權是兩回事

對於背景中入鏡的招牌、繪畫、角色、音樂等著作物,日本訂有在一定條件下可允許利用的「附隨對象著作物」規定(著作權法第30條之2。日本文化廳的說明)。不過這是關於著作物的規定,與人的臉孔(肖像權、隱私)是不同的議題。請勿混為一談。

臉部因晃動而無法辨識、來往於斑馬線的人群
只要處於無法辨識個人的狀態,較不易產生肖像權、隱私上的問題(照片:Pexels)

發文前的因應方法

最簡單也最確實的,就是把臉遮到無法辨識個人。手動編輯雖然也行,但在人數多、鏡頭會移動的影片中相當費工(詳見如何幫影片中的人臉打馬賽克)。若想自動完成,只要選擇影片就能幫全部臉孔打馬賽克的 Mosaic Post 相當方便,而且不必上傳。

  • 遮蓋方式可從馬賽克/模糊/填滿中選擇
  • 沿著臉部形狀以橢圓處理,邊界平滑淡出
  • 影片不會被傳送出去。處理全部在瀏覽器裡完成,檔案不會離開您的裝置

若是學校活動的影片,如何安全分享活動影片也值得參考。

出處

  • 日本最高法院 判例檢索(用於確認平成17年11月10日判決 等)— courts.go.jp
  • 日本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「可辨識特定個人的影像資訊」FAQ — ppc.go.jp
  • 日本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「攝影機影像 Q&A」 — ppc.go.jp (PDF)
  • 日本法務省 人權擁護局「消弭網路上的人權侵害」 — moj.go.jp
  • 日本文化廳「關於所謂『入鏡』等相關規定之整備」(著作權法第30條之2)— bunka.go.jp
  • (參考)日本數位典藏學會「肖像權指引」 — digitalarchivejapan.org (PDF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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